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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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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代理行为的相关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对于此类纠纷,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证券行业的做法也各有千秋,司法判决亦不尽一致。因此,针对证券交易代理行为的研究和规范化指导变得尤为重要。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在积极推进证券经纪业务指引的制定工作,旨在规范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在经纪关系确立、变更和撤销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同含义

证券交易中的代理行为可分为两类:一是投资者与券商间的代理关系,即常见的证券经纪业务;二是投资者之间的代理行为。经纪人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通常指市场中介担任代理人,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和服务,促成交易。券商作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证券交易,交易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券商接受委托后,不以自己名义参与交易,不持有证券和货币,不对有效委托下的交易结果负责。因此,尽管券商提供交易条件和信息服务,但与投资者的关系不属于行纪合同或居间合同,而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是一种有偿委托,佣金或手续费相当于委托方为代理成本支付的对价。

投资者的代理

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可能是有偿或无偿的,委托人可以全权委托受托人办理证券交易事宜。相比之下,券商不能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这两种代理行为的区别在于内容和范围的不同。证券交易经纪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任何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交易都需要通过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个人无法成为会员。因此,投资者可以选择会员,但由券商代理参与证券交易的撮合是强制性的。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则完全基于自愿的委托行为,主要是为了提高投资收益或降低交易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委托的投资者是被代理人,受托的投资者即为代理人。

代理关系

对于券商而言,无论投资者的权利如何合法转移和分配,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都是自己的客户。然而,对于被代理人来说,对代理人的委托和对券商的委托,内容有所不同,被代理人与券商的委托关系需要通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来完成和体现。券商为适当履行代理义务,需要执行一些必要的手续,如根据证券账户卡为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按投资者要求传送交易指令和成交回报、办理股票和资金的转提等。这些手续既可以由投资者本人亲自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人应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委托人与券商发生关系,办理与证券交易相关的各项事务。

容易引发纠纷

在投资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情况下,券商通常直接面对代理人,能够严格遵守与代理人达成的合同。然而,券商经常面临被代理人提起的诉讼。有些委托人认为代理行为的结果对自己不利,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有些委托人认为代理人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由于向受托人索赔不便,要求券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甚至在委托事项完成后,因双方利益分配不均,将券商视为替罪羊。

代表性案例

某投资者甲希望买卖股票,但由于不熟悉证券市场,与资深投资者乙口头约定,由甲提供资金和身份证,由乙代办开户及其他相关手续,盈利后双方分成。乙受托后为甲开立了股东代码卡,并以甲的名义在丙证券营业部开立了资金账户,实际操作买卖股票并获得收益,但乙兑现后将资金挪作他用,未能返还甲本金及应得收益。甲以本人未到场,未提供授权委托书,丙对乙擅自提取资金负有责任为由,向丙提出赔偿请求。甲的观点得到了一些人的支持,他们认为:“投资者委托买卖股票,须事先在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存入交易所需的资金。开立资金账户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如系替他人代办开户手续,还应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内容,并由授权人签字。”我们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法律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代理的授权行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进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对于证券交易代理的授权行为,法律未作特别规定,因此可以认为,以口头或其他非书面形式进行证券交易代理授权是合法的。尽管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可以减少日后客户之间产生争议的可能性,降低券商的经营风险,但不能仅仅因为缺少授权委托书就认定代理行为无效,关键是代理人的行为应使第三方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实际上,如果只要求受托人提交经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券商的审查仅限于形式,无法辨别委托书的真伪,没有实际意义;而如果要求所有授权委托书都经过公证,则相关费用的增加可能会阻碍股票交易的便捷性和快速性,这与委托代理提高民事流转效率的初衷相违背,缺乏可行性。

合理性

我们认为,在新政策法规出台之前,目前以“三证”齐全作为客户之间委托代理关系成立的标准是比较合理的。“三证”指的是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证券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的各种委托时,需要对“三证”进行验证;如果是他人代办,还需要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券商对投资者之间委托关系是否成立的认可义务仅限于此。如果代理人能够提供完整的“三证”,并提供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券商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完全的代理资格,应当允许代理人像被代理人一样行使各项权利,除非被代理人本人在与券商签订委托协议时对代理人的权限进行了规定。这种规定的现实合理性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分别起到证明投资者股票和现金数量的作用,配合身份证就可以对股票和现金等财产进行处置,是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利凭证。投资者本人应对“三证”进行妥善保管,如果不是委托他人处理有关证券交易的事务,则不应将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连同身份证一起交给他人。民法学理论中,一般认为不动产的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应当取得特别授权,以加强对被代理人的保护,而证券资产是典型的动产,其出售和质押不需要特别的授权,因此,“三证”等权利凭证的交付具有证明投资者与代理人之间概括委托的效力。

其次

在与证券交易相似的其他财产权利处分行为中,人们已经普遍接受了以权利凭证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作为委托关系成立的标准。1993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储蓄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而邮政汇兑业务领取汇款的手续也规定:“委托他人代领时,可凭收款人有效证件及代领人有效证件,由代领人签章领取。”

此外

以“三证”完整交付作为委托成立的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冲突,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这种判断标准已被广大证券投资者所接受和认可。以代理开户为例,《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业务指南》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证券,应开立证券账户。境内个人投资者需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填写申请表;由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投资者在券商处开立资金账户与在登记机关开立证券账户没有本质区别,代理人持被代理人身份证代办开户手续,形式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支持和保护。

表见代理的应用

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即相对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明确承认表见代理,但在无权代理的部分条款中有类似的规定。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由于某种特殊原因能够产生与有权代理类似的法律效果,但与一般的无权代理有明显区别。一般的无权代理只有经过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律充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中,法律首先要求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且不以被代理人是否有过错为前提,然后才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表见代理如果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向代理人追偿,但法律着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交易的安全。

注意事项

我们知道,介绍信、印章、证明和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授权委托书,但在当前的经济实践中起到了证明代理权的作用。把这些证明文件交予或借予他人进行民事活动,尽管被代理人没有明确授予行为人代理权,但客观上致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如果第三人据此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与上述情况类似,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虽然也不是授权委托书,但起到了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如果投资者把“三证”交予他人,客观上使券商相信代办人有代理权,并据此接受代办人指令办理证券交易相关事物,也应当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

证券营业部丁推出了开户优惠计划,50万元开户可借用电脑一套,但借用期间客户资金不得提转,除非归还电脑或累计成交量达到1000万元。甲乙二人合谋欲骗取电脑,先以甲为被代理人、乙为代理人开立账户,转入足额的资金和股票,“三证”手续齐全,丁据此借出电脑一套,由代理人乙代签借用协议并领取电脑。不久,甲本人持“三证”前来办理转款手续,声称对借用电脑一事不知情,要求丁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并将资金全部转走。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完全否定表见代理在证券交易中的适用,即使券商已经按照市场惯例对投资者身份进行认定,并尽到了小心谨慎的义务,但对类似的转嫁风险或金融欺诈行为仍无能为力。对像券商这样的第三人来说,避免实际损害的唯一措施就是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加对代理人代理资格的审查。这样可以减少无权代理发生的机会,但势必影响代理制度作用的发挥,降低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流转效率。即使是有权代理且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为保证交易的安全和稳定,第三人可能不得不另外投入大量精力去确认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在证券交易中就可能演变成事无巨细都强制使用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大大增加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因此我们认为,证券交易中的表见代理实际存在,有条件地适用具有积极意义。

证券交易实名

研究证券交易代理行为还不能不提到证券交易实名制的问题。所谓实名制,就是用真实姓名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基本要求就是名义主体与实际主体的一致,也就是说,名义主体应当是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的实际承担者。我国从2000年4月1日起实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要求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出示本人法定身份证件,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以确定储户对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过去金融机构为储户开立账户办理存款业务时,既不需要储户持身份证件,也不要求其使用真实的姓名。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实名制

考虑到部分储户因种种原因不能亲自到金融机构办理存款的实际情况,《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同时规定了代理存款制度。实名制施行后,代理他人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存款或新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代理人除应当持被代理人的法定身份证件外,同时还要持代理人的法定身份证件办理;以后在该账户再次存款时,不用持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个人存款实名

由于证券交易账户的开立必须使用法定身份证件,以化名或假名开户的情况几乎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假借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买卖而实际控制人隐身于代理人的现象非常普遍。大量名义上的个人投资者既不提供资金来源,也不承担交易结果,给市场监管行为造成了极大不便,也导致假冒个人投资者申购新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中国证监会1996年发布的《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指出,严禁任何单位以个人名义在证券交易登记机构开设股票账户。1997年《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要求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开设一个股票账户(A股),必须用本企业(法人)的名称。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则明确要求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同时要求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应当说,证券交易代理行为的确为一些违规行为的实施提供了便利,但不能将委托代理行为与实名制对立起来。从上述一系列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对正当的证券交易代理行为,法律法规从未进行任何限制。管理层需要打击和控制的是某些特殊主体的证券交易行为,因为这些非法行为可能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和其他投资者利益。这些特殊的投资者为逃避监管,经常会采用交易代理的合法形式来达到非法目的。但各种违规行为不是代理行为的必然结果,不能就此否定证券交易代理行为的积极作用。与代理存款制度类似,证券交易的实名制不能排斥合法的代理行为,而应逐步限制纯粹的账户借用行为,严厉打击那些特殊的借用人。此外,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和认定应及早引入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使幕后的违法者不能再借助代理行为的掩护逃避惩罚,监管和处罚变得更加精准,证券市场变得更加有序。

建议

由上文分析可知,代理行为对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转效率具有显著的作用,但代理行为本身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指引和规范,不仅极易造成委托双方的纠纷,还有可能沦为违规者利用的工具。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代理行为进行规范,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在被代理人利益、善意相对人利益、民事流转效率和证券市场秩序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为加强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减少代理纠纷的机率,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经纪业务指引可要求强制使用授权委托书,否则券商不予办理相关业务;为减少投资者的负担,授权委托书无须公证,但应由委托人在券商处对受托人进行当面授权并签署。如果怕麻烦,投资者可进行概括委托,授权开户以后所有证券交易事务由代理人全权办理,比如明确约定凭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自己的“三证”即可办理资金和股票的转提;如果求保险,投资者可选择每次委托事项单独授权,除首次开户预留手签式样外,本人可以不亲自到场,由券商每次对委托书的手签进行核对。这样可确保授权是被代理人真实意思表示,投资者本人对证券投资行为知晓并认可。当然,券商有义务在概括委托时向投资者本人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对经纪业务指引出台前业已完成的代理开户行为,如果没有委托人当面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可由证券业协会发布公告,要求委托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去券商处补签委托书,对代理人进行明确的授权。如果既不补签委托书,又将“三证”交予他人,券商可视持证人为合法的全权代理人,持证人的行为结果由投资者承担。此举可督促投资人行使权利,有利于防止无权代理的发生。此外,公告及平时的风险教育中应向投资者强调“三证”的重要性,提醒投资者妥善保管,减少他人利用“三证”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机会。对已经完成的交易、提款等实体处分行为发生的争议,应该根据行为发生时“三证”是否齐备来确定券商的责任。代理人“三证”齐备且投资者设有密码保护的,应当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若“三证”不齐或者密码不符而最终发生了损害结果,则券商应该就疏忽大意的过失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怎么写7篇.可圈可点题库.2024-11-27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5篇.docx.原创力文档.2024-11-27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二).第一范文网.2024-11-27